发布时间:2022-07-19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名称 | 动力配电柜、配电柜、加药罐、活性砂滤池等一批再生水项目废旧物资(第二次) | |||||||||||
标的转让底价 | 96411元 | ||||||||||||
实物资产 | 房 屋 土 地 | 账面价值 | / | 评估值 | / | ||||||||
地理位置 | / | 市/区/ | / | ||||||||||
权属性质 | / | 权证编号 | / | ||||||||||
规划用途 | / | 目前用途 | / | ||||||||||
土地面积 | / | 建筑面积 | / | ||||||||||
配套设施 | / | ||||||||||||
周边环境 | / | ||||||||||||
设 备 资 产 | 账面价值 | 4722803.8元 | 评估值 | 107123元 | |||||||||
主要设备名称 | 动力配电柜、配电柜、加药罐、活性砂滤池等 | ||||||||||||
现状分析 | 系使用后更新换代更换下来的废旧物资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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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 | 账面价值 | / | 评估值 | / | |||||||||
名 称 | / | ||||||||||||
技术适用范围 | / | ||||||||||||
主要产品 | / | ||||||||||||
审批部门文号或专利号 | / | ||||||||||||
其他 | / | ||||||||||||
重大事项揭示 | /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温州诚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普通合伙) 温诚达评字[2021]108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1年11月5日 | ||||||||||||
资产评估核准 或备案情况 | 已核准{局三重一大事项备案表(2022年4月11日)}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名 称 | 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交通和建设局 | |||||||||||
注册地(住 所) | 浙江省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七路350号8楼 | ||||||||||||
法定代表人 | 金维东 | ||||||||||||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11330300K14950555D | ||||||||||||
经济类型 | 其他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机关 | ||||||||||||
联系人情况 | 姓 名 | 舒雄健 | 联系电话 | 0577-86996907 | |||||||||
传 真 | / | 邮政编码 | / | ||||||||||
联系地址 | 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十七路350号8楼830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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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温州浙南产业集聚区(经开区、瓯飞)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21〕20 号,局三重一大(2022年4月11日) | |||||||||||
批准单位 | 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 ||||||||||||
批准文号及决议文件名称 | 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单据号:ZCCZ20211215527854) | ||||||||||||
交易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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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2024新澳门原料网点站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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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公告挂牌期:自本网站公告次日(即挂牌起始日)至挂牌期满日下午4时整止共10个工作日,期间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办理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竞买报名截止时间前向2024新澳门原料网点站交纳竞买保证金(指定账户:户名:2024新澳门原料网点站;账号:741000120190008644000004;开户行:温州银行城东支行;以银行到账为准)后至温州拍卖行有限公司(温州市江滨东路1号国际会展中心一期二楼)递交全部竞买报名材料并办理竞买报名登记手续。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查询手续或竞买报名登记手续后可以向组织人申请查阅产权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2、标的的数量以及规格仅作为参照依据,标的物按存放现场实物现状、现质量以实地勘察为准进行拍卖、交付 3、买受人在标的交接过程中应接受转让方出入管理制度,进行车辆人员报备。 4、买受人须于接到转让方的交付通知后向转让方提交清运计划安排并签订交易合同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标的全部清运完毕,若逾期则处5000元/日的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标的交接过程中应按照转让方指定的区域有序进行,部分标的污损需受买人自行负责清理,不得随意挑选标的、不得擅自超越标的接收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标的。移交过程中自行安排好搬运设备、搬运人员及运输车辆等,标的交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标的移交期间的人员、财产安全责任由买受人自行负责。 6、移交过程中,买受不能以隐瞒、欺骗、弄虚作假等手段擅自超越转让方指定的范围内容,一经发现给予处罚物资原值的5倍以内的罚金。 7、本次标的成交后转让方不提供成交款发票。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保证金金额 | 5万元 | |||||||||||
交纳时间
| 报名截止前交纳,以到达保证金收款账户时间为准。 | ||||||||||||
交纳方式 | 银行转账 | ||||||||||||
交纳账号 | 收款单位:2024新澳门原料网点站 | ||||||||||||
账号:741000120190008644000004 | |||||||||||||
开户行:温州银行城东支行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确定受让方后,未被确定为受让方的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5个工作日内原路退回或退回其报名时登记的账户。 | ||||||||||||
拍卖成交后,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如有设置)和交易价款时,则受让方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移交完毕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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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次日起10个工作日,期间征集意向受让方并办理报名手续 | |||||||||||
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终结 | ||||||||||||
交易方式
| 1、信息披露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交易取消。 2、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网络增价式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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